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公安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不能作为计算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依据

更新时间:2023-06-17   浏览次数:7274 次 标签: 火灾损失赔偿

文章摘要:

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不包括就烧毁部分恢复原状的费用,而民事赔偿中不仅要赔偿烧毁的财产,还有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因此,公安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不能作为计算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据。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安消防部门核定损失的目的并不是为民事赔偿提供依据,而是为了管理的目的划分火灾事故的大小、等级——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规定,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不包括就烧毁部分恢复原状的费用,而民事赔偿中不仅要赔偿烧毁的财产,还有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

因此,公安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不能作为计算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据。


经典案例:

·火灾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

【案号】[2004]安民一终字第217号

【要旨】公安消防机关制作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是作为证据材料出现的,它的效力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被法官采纳,才能成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因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与法院判决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存在着区别,前者中的责任认定不等于法院判决中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