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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书(2013)鄂执复字第00006号

更新时间:2021-08-07   浏览次数:30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书(2013)鄂执复字第00006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的开办单位,因该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被执行人,其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裁定追加第三人的开办单位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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