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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证据保全措施违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6-06-23   浏览次数:27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证据保全措施违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9月19日 [2006]确他字第3号)
【摘要】国家赔偿范围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定。现行《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为将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故同意你院关于证据保全措施违法不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范围的意见。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证据保全措施违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2006年9月19日 [2006]确他字第3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证据保全措施违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违法确认案件受理范围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范围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定。现行《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为将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故同意你院关于证据保全措施违法不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受理范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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