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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更新时间:2023-02-08   浏览次数:10739 次 标签: 合同纠纷案件级别管辖 增加诉讼请求 反诉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文章摘要: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5)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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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标准:具有相对性、不确定性 回目录

1.确定级别管辖的法规依据:民事案件的管辖级别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立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经最高院批准的各省级高院的意见办理。

2.级别管辖确定因素:

(1)案件性质;

(2)案件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大小(情节、涉及人员多少、影响范围)。

3.省级高院级别管辖意见:各省级高院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以上规定,对本辖区内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院批准(民诉法司法解释删除该规定)。

级别管辖类型 回目录

1.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3.高级法院级别管辖: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级别管辖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其他法院(含高院)无此权限,但是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案件标的额是确定级别管辖最为关键因素。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A.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B.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确认之诉不涉及法院级别管辖问题。

陈其象律师提示2(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回目录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闽高法〔2008〕94 号)的规定:

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A.诉讼标的额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B.诉讼标的额为5000 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②福州、厦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

A.诉讼标的额8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B.诉讼标的额为300 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③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

A.诉讼标的额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B.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④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⑤对辖区内重大疑难、新类型、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

A.自行决定由其审理;

B.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3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二○一五]七号)自2015年5月1日起: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A.福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包含本数,下同)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B.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A.福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B.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

陈其象律师提示4:对级别管辖所提异议作出告知的法律文书的正确形式 回目录

①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早期规定及实践做法是受诉法院经审查后不论支持与否应当采取通知形式告知当事人而不作裁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作修正,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法院无论支持与否均应作出裁定。

特别提示1:宁德市中级法院管辖标准为除省高级法院管辖以外的下列案件 回目录

①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②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

A.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B.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注解】根据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5)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特别提示2: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之情形 回目录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福建省)基层法院管辖。

特别提示3:答辩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回目录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

A.一般不再予以变动;

B.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A.无需考虑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数额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的问题,只要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即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时间相对应。

特别提示4 回目录

在确定级别管辖时,不应对原告诉求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如已有证据证明双方实际的争议额,则应以实际的争议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判断基础):

①《江西省人民医院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诉讼标的额。从北京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款看,其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08739151.44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至于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采信,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城建公司诉请江西省人民医院给付工程款85394235.77元,有随意增加诉讼标的额之嫌系对案件实体的判断,人民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作出上述判断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②《福建省莆田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旷远(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旷远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一建起诉时,就诉讼请求标的额人民币102770978.39元的构成,提供了双方所签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工程项目变更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其所举证能否证明其诉讼请求,需经开庭审理后方能确定。”

③《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65号】,因该案在一审期间,泛华公司对容大公司提供已支付工程款的相应证据作了书面答复,认可尚欠工程款数额4396744元,该笔工程款再加上其诉讼主张的违约金及停工损失共计15661652元,尚未达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标准,因此泛华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特别提示5 回目录

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可以合并诉讼并据此确定管辖法院(《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特别提示6 回目录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标的以合同所涉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辖权异二审民事裁定书》)。

特别提示7:诉的合并的级别管辖 回目录

在诉的合并的情况下,如果这些诉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各诉诉讼标的额不应当合并一起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而只应得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

特别提示8:级别管辖法院应职权审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都应当依职权审查。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法院也未发现其无管辖权,在此基础上作出实体裁判的,除违反专属管辖外,一般不能认为构成程序严重违法并以此作为上诉或者再审的法定理由,其正当性根据在于诉讼行为瑕疵的补正理论,即欠缺任意管辖权问题,已经由于作出生效判决而得到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76-77页

特别提示9:级别管辖依据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级人民法院自行作出的级别管辖标准,不能作为处理级别管辖异议的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76页

特别提示10:合同纠纷案件以请求金额确定级别管辖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①《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②《刘聿与金守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裁判要旨: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案件以整个合同为争议标的,应以合同的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标准。

特别提示11:合同纠纷确定级别管辖金额依据 回目录

①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

A.如果一方请求履行合同,应当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

B.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一部分履行合同:

A.如果当事人请求履行该部分合同,应当以该部分的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如果还有其他诉讼请求应当合并计算;

B.如果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应当以合同的总金额加上其他具体请求的数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③当事人仅仅要求为违约赔偿,应当以当事人的要求的违约赔偿的数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而不应再加上合同的总金额。

④当事人提出反诉时,反诉的诉讼标的额不和本诉的诉讼标的额合并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只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反诉属于牵连管辖)。

⑤在诉的合并的情况下,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各诉讼标的额就不应当合并在一起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而只应当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

——来源:蒋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3-115也页

特别提示12: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对级别管辖的影响 回目录

法条依据: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在庭审结束前,只要原告增加诉讼请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即可依据此条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告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金额故意规避级别管辖,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反诉时,反诉的诉讼标的额不和本诉的诉讼标的额合并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只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反诉属于牵连管辖)。在诉的合并的情况下,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各诉讼标的额就不应当合并在一起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而只应当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阐释】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本案应视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建公司的反诉有管辖权。该院依据反诉标的额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违反管辖恒定原则,属程序不当。

特别提示13: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不可提管辖权异议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裁判意见: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14:同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应作为一个管辖权异议处理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为由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理解为一个管辖权异议下的两个不同理由,不是两个管辖权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一个管辖权异议处理,以避免出现一个异议成立而另一个异议不成立时的裁判抵触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75页

特别提示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回目录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管辖恒定之三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二条【管辖权下交】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若干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摘要】

  一、在当事人双方、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

  1.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

  1.一般不再予以变动;

  2.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该下级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法院审理。

  四、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应按我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意见办理:

  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

  2.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

  A.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B.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摘要】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讼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摘要】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

  一、合同纠纷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并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仅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如交付单证、返还印章、账簿等的,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的,应以其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五、本意见中的“合同纠纷”包括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过》2010年第7期(总第165期)】

【提示】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成都市蓉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与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法院在审查级别管辖异议时,依据法律规定做形式审查,不涉及实体审理。

【裁判摘要】信都公司起诉的标的数额为3005万元,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信都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属实体审理中应查清的问题。成都市蓉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县蓉新腌腊制品厂、成都市新津县蓉新饮料厂、成都市新津县蓉新泡菜厂、成都市新津县蓉新豆瓣厂、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裁判规则】当事人虽然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就异议不具有诉权。当事人不得以级别管辖异议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对异议被驳回也不具有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请求范围,不应支持。

【备注】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修改:“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裁判摘要】

  (一)对于案件管辖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旨在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最低审级确定为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排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行使管辖权。

·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库车青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苏建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阐释】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本案应视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建公司的反诉有管辖权。该院依据反诉标的额向上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违反管辖恒定原则,属程序不当。

·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与杨正勤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要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上海华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东庐湖发展有限公司、华人(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华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甘英飒、嵇青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交纳标准不同,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依据,而非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依据。

·刘聿与金守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案件以整个合同为争议标的,应以合同的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标准。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予驳回。

【裁判意见】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划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在案件被本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经审判监督程序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是一审的,应当按一审程序审理,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就管辖而言,因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其目的在于获得法院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判,以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状送达给被告,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域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重审中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有序,拖延诉讼,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诉讼程序的确定性以及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亦不能支持重审案件当事人再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据此,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天策公司主张以信托方式委托伟杰公司代为持有君康人寿保险公司(原名“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亿股,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信托已终止,伟杰公司将该4亿股过户至天策公司名下。天策公司提交签订日期为2011年11月3日的《信托持股协议》,欲证明曾委托伟杰公司代持原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贰亿股的股份;天策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24日,由伟杰公司向天策公司发出的催告函,欲证明伟杰公司曾收到芜湖徽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展顺贸易有限公司转入的2亿元增资款,并为此与天策公司协商催告相关事宜。天策公司提交初步证据,从形式上证明双方发生争议的委托代持股数额为4亿股。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仅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天策公司所提交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应待实体审理阶段由人民法院予以查明。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亿元,根据本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案件达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光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就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金额而非仅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而非仅以合同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裁判摘要】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林某某的起诉,其诉讼请求标的额为26466333.33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潘某华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被告提出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属实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被告提出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原告诉请的标的额明显缺乏依据,经初步审查即可确认原告诉请的标的额存在虚高情形,且足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被告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对于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形,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予以把握。主观上,原告有通过虚高诉讼标的额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意图,即为规避级别管辖,提高案件审级而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额可能无法得到人民法院裁判部分或者全额支持,但主观上并无规避级别管辖意图的,不在此列。客观上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原告诉请的标的额明显缺乏依据,包括缺乏相应证据支撑、主要证据系伪造、证据间存在明显矛盾,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等,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即可确认原告诉请的标的额存在虚高情形;二是原告虚高诉讼标的额的行为足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178号

【裁判要旨】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应按合同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一般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本案一审原告西昌电力公司提起的是确认其与上诉人水利水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诉,该诉讼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辖区内,一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并无不当。......对于诉讼标的额的计算原则,应根据原告请求判决的权利主张将给原告带来的经济利益来确定。本案所涉合同标的金额为7470.5022万元,一审原告西昌电力公司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系到7470.5022万元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与一审原告西昌电力公司利益直接相关。故一审法院以合同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并无不妥。

·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与重庆钦国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21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一条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本案中,钦国鸿公司与永通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第二条约定“钦国鸿公司为永通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并一次或分批注入流动资金2.8亿元人民币(仅限于双方所签合同产品的生产所需,永通公司必须向钦国鸿公司公开每日资金的使用明细)作为合作条件,确保永通公司的生产线(高炉炼铁-AOD炼钢-板坯连铸)正常生产运营”。双方在该《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一个多月后,即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产生争议,钦国鸿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战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判令永通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因此,本案诉讼标的额应当是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之和,即3.3亿元。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达到河南高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18终7410方圆公司诉医科大学附一医院合同纠纷(指令继续审理修正)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1民终741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本案中,智行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两项:一是赔偿经济损失约1549719.27元;二是继续履行《关于共同合作经营福建省台胞医疗服务中心的协议书》、《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台胞医疗服务中心)合作协议》。其中,《关于共同合作经营福建省台胞医疗服务中心的协议书》的总金额为7895.67万元,《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台胞医疗服务中心)合作协议》的总金额约4亿元,再加上智行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约1549719.27元,本案所涉标的额已近5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其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陈某与大拇指环保设备(福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终字第1882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原审原告诉请继续履行租赁承包合同,故本案纠纷争议范围所对应的价额,即为自起诉时至租赁期结束的租金承包金额,该金额应作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根据讼争《租赁承包合同》第四条“费用构成”中关于“租赁物每年的租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乙方应按承包经营租赁物及承包经营甲方公司所产生的纯利润的70%上缴甲方,该笔资金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承包经营费”的约定,以及原审原告在起诉状中关于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400万元的主张,本院认为,《租赁承包合同》余下的租金承包金额超过800万元,即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超过800万元。关于本案争议的级别管辖问题。本院认为,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应适用原告提起诉讼时正在施行的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管辖法院的确定不因之后级别管辖标准的变化而改变,本案原审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标的金额超过800万元,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无具体的诉讼标的额的上诉理由,与诉讼标的额确定规则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主张的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因违反管辖恒定原则,亦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商厦、天津锋尚智慧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津02民辖终170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被上诉人提起的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友谊商厦能源托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对财产数额提出主张,不属于按照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信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174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虽然一般仅作形式审查,并据以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但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亦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规制。就本案而言,信泽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答辩文件中,承认其因发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偏袒对方,特意规避级别管辖,且尚未提供证据证明3.8亿元损失的事实。另外,信泽公司在其前后提交的诉状文本中,对于所主张损失的数额及成因,表述不同,差异较大。可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本案当事人请求数额超过其级别管辖范围为由,将案件移送原审法院管辖,依据确有不足。原审法院如果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错误,依法应当依职权径行裁定撤销并同时指令其继续审理。信泽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主张,虽然理据不足,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原审法院以本案亦不由其管辖为由直接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有失偏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案管辖依据不足,依法一并予以纠正。

·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

【裁判摘要】是否违反级别管辖、是否超审限不属于再审事由——级别管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且原审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故嘉伯文化公司此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网件(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祎文印象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89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以案件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对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认定,需结合涉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诉讼标的额、社会影响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常应具备案情十分复杂、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等特点。即使认为属于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决定是否审理,或由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审理。

·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231号

【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工程所在地法院”是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系铁路专用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准格尔旗在太原铁路局辖区,属于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鼎峰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属于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而也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中铁十局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既不在太原铁路局辖区,也不在山西省辖区,因而不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8000余万元,且中铁十局公司住所地不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属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注解1】合同双方均在施工现场设立了办事机构且在当地做过备案能否视为原被告处以同一辖区?——不能视为原被告处以同一辖区。

【注解2】再审法院以鼎峰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属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辖区为由,主张鼎峰公司属于山西省高院辖区,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适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级别管辖规定。

·刘某某诉陆某某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摘要】物权权属确认之诉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不适用级别管辖——本案刘××要求确认2010年1月21日安徽省凤阳县国土资源厅将安徽省凤阳县灵山矿山区原凤阳县陆××石英矿整合后评审剩余的矿石储量50.73万吨的一半25.365万吨属于刘××所有。因该诉讼系确认之诉,刘××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物体权属关系,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不适用级别管辖。本案诉讼由被告陆××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390号

【裁判摘要】请求确认合同终止应以合同约定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新西南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施工框架协议》及项下与此有关的所有合同终止,对此人民法院需对涉及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是否达到终止条件等进行全面审理,因此一审法院以案涉《施工框架协议》约定的工程产值2.8亿元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并无不当。

参考资料

[1].  【笔记】确认之诉是否适用级别管辖?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840
[2].  【笔记】非财产案件是否一律由基层法院级别管辖?非财产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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