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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洪某某诈骗,徐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

更新时间:2016-10-06   浏览次数:29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段,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一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9)台椒刑初字第495号(20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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