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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民二终字第169号

更新时间:2016-06-28   浏览次数:5366 次 标签: 禁止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民二终字第169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经依法审判民事案件,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后,该案的被告又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虽然不属重复起诉,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仍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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