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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65号

更新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7190 次 标签: 一事不再理 禁止重复起诉 裁判力 免证事实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只有通过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否则均应受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判决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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