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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更新时间:2023-04-22   浏览次数:59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问题: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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