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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58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投资人只起诉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布之日起算。
【提示】连带责任之诉中,原告基于其诉讼利益的判断而选择其中某些主体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确定诉讼参加人,属于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不能依职权将原告未起诉的连带责任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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