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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

更新时间:2019-08-11   浏览次数:3123 次 标签: 法院专递送达

文章摘要:

直接送达又称为交付送达(送达首选方式),是指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送当事人本人、其代收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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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直接送达又称为交付送达(送达首选方式),是指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送当事人本人、其代收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回目录

    一、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以把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直接送达)为基本原则。

    二、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1条):

    1.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A.当事人到达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B.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A.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B.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视为直接送达 回目录

    1.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

    A.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B.离婚诉讼文书不宜由对方当事人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A.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

    B.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0条第1款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2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4.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5.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裁判书:视为送达(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直接送达其他问题 回目录

    1.直接送达主体:直接送达应由法院指派本院工作人员进行,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送达。

    2.直接送达对象:

    A.直接送达时应以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

    B.无法送交受送达人本人的,直接送达对象仅限于自然人的同住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收件人、其他组织负责人及负责收件人、受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受送达人的指定代收人等法律规定人员。

    3.直接送达日期:

    A.直接送达日期: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B.视为直接送达日期: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陈其象律师提示1: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陈其象律师提示2:法院专递送达具有法院送达效力 回目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我们认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是否有困难”应当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根据自己的人员、经费、装备等条件来具体判定,不宜在司法解释中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311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法院专递”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可视为人民法院委托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各级法院已经普遍采用“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因此,法院专递送达具有法院送达效力。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82、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8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84、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文章 回目录

“法院专递”邮寄民事诉讼书

2004年09月29日16:10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继续坚持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推广民事诉讼文书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黄松有说,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及时审结,打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基于此,28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这种形式的送达与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改变了传统的直接送达后,怎么才能确认送达完成呢?司法解释规定规定了6种确认送达的情形: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