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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津高民二终字第123号

更新时间:2019-10-04   浏览次数:30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津高民二终字第123号
【裁判规则】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须减少但未经批准的,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无效。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1年第2集(总第6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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