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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90号

更新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3061 次 标签: 企业法人 内设部门 法律属性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190号
【裁判摘要】
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
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
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裁判要旨】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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