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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3403 次 标签: 原告就被告原则

文章摘要: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主管范围、当事人住所地来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隶属关系(法院辖区)确定的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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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主管范围、当事人住所地来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解读1】地域管辖依照“连接点”(裁判籍、审判籍)确定:连接点将诉讼与特定法院的管辖区域关联起来,进而构成法院对该诉讼产生地域管辖的原因。

2.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隶属关系(法院辖区)确定的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解读2】一般地域管辖仅以当事人的“生活根据地”或“生活中心地”为连接点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确定原则 回目录

1.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

2.被告就原告原则: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一般地域管辖有四个管辖地 回目录

1.被告住所地;

2.被告经常居住地;

3.原告住所地;

4.原告经常居住地。

对公民提起诉讼管辖规则 回目录

对公民提起诉讼管辖规则包括对公民提起诉讼的一般规则和对公民提起诉讼的特殊规则。

离婚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则 回目录

对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回目录

共同管辖 回目录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管辖 回目录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管辖 回目录

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申请人起诉(不得违反级别、地域管辖),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有管辖权)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A.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

B.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应及时将保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

(2)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诉前财产措施法院管辖。 

【解读】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③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④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有管辖权)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A.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

B.采取诉求财产保全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应及时将保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

⑤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诉前财产措施的法院管辖。

特别提示 回目录

①其他几种原告就被告原则: 

A.【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1年以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C.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D.不服指定监护、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肥晓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黄岩模具六厂、许守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本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为晓峰公司和模具厂,许守德既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未以保证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其单方向晓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保函,未经模具厂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不能与模具厂处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将许守德列为本案共同被告有规避法律争夺管辖之嫌。本案被告模具厂所在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浙江省台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于法无据,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要旨】将不具备诉讼地位的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规避法律争夺管辖的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168号 2007年5月18日)

  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

  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成立的,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4.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

  上述裁定生效后,在多被告情形下,如果受理案件法院认定据以确定管辖权的被告为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5.法院将诉讼文书及传票等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时,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采用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拒收情况记明并将邮件退回法院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之日应认定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签名系邮政机构造假的,应认定为已经送达。

  6.能否以口头方式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涉及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口头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7.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程序上如何处理?

  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应对是否准许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裁定。不应在判决书主文中处理此程序问题,也不应采取由原告从起诉书中划掉该被告名称的做法。

  作出口头裁定的,应当宣告裁定结果并记录在案。

  8.被告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未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一审中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而在二审中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上诉请求的,二审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9.驳回原告对一部分被告起诉的裁定已经生效,再判决另一部分被告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时,判决书如何表述?

  判决书首部不应当再列已驳回原告起诉的相应被告为当事人,这部分被告应在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中列明。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仅应当对保留的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加以确定。

  10.法院受理对记名债券、记名证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如何处理?

  法院依法受理对记名债券、记名证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相关受理手续及法律文书(包括除权判决)均应向公示催告申请人送达。除权判决除应向公示催告申请人送达外,还应依法向证券登记管理机构或公司,记名债券的发行机构或公司,或者有权保管、变更记名债券登记的机构或公司送达。

  公示催告申请人依除权判决无法直接实现记名债券、记名证券上记载的相关权利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方式主张其合法权利。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戴某与曾某离婚纠纷管辖异议案

【提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是对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是对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的补充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有特殊情形的应当适用上述意见第12条的规定:

①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

②夫妻双方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