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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诉讼管辖规则

更新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6858 次 标签: 经常居住地 户籍所在地 监禁 强制性教育措施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 变更监护关系案件 监护人资格管辖 被监禁 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地域管辖 监护关系 被监护人 特殊地域管辖

文章摘要: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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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 回目录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公民经常居住地指诉讼法意义上居住地)法院管辖:

(1)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2)公民居住地两个除外:

A.曾经居住满1年但是起诉时已不再居住的地点;

B.住院就医的地方。 

【解读】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经常居住地是住所地以外的地方;

(2)经常居住地具有(居住时间上)连续性;

(3)经常居住地市住所地以外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对“地方”两字外延界定不清)。

特殊规则 回目录

1.当事人被注销户籍(旧民事意见规定为“注销城镇户口”)的地域管辖:

(1)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A.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1)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2)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其原户籍地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规定)。

A.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B.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3.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1)原告没有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多长时间);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A.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B.被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解读】

(1)仅被告一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A.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B.被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3)在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关于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限起算问题,应当以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第一天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5期第40页

4.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5.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1)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共同)管辖;

(2)在同一地区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赋予原告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是,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37页

6.不服指定监护、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共同)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2】该规定“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并非排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37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31.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废止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陈芳君等因与陆伯权返还财礼一案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为理由提出管辖异议案  

【裁判要旨】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不以领取《暂住证》为标准,而是以公民离开住所后,在其他地方开始居住时为认定标准。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对自己在其他地方实际开始居住的实际提供充分证据,就应以其实际开始居住的时间为其经常居住地的起算时间;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对自己实际居住的时间提供充分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时,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来认定公民的居住时间。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18号

【裁判要旨】(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2)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所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甲乙证实;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下,应当认定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实的经常居住地位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提字第213号

【裁判摘要】“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的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关于唐某被徐州市公安机关羁押的问题。被申请人中能公司辩称该公司起诉时唐某已经被徐州市公安机关羁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监禁不应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而应该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里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因此,在中能公司起诉时,唐某未经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中能公司该答辩理由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