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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地域管辖特殊规则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9092 次 标签: 离婚诉讼管辖 定居国外 离婚后财产分割 特殊地域管辖 离婚诉讼 定居国法院 婚姻缔约地 不动产管辖权 定居国外华侨

文章摘要:

【目录】1. 涉军离婚诉讼管辖;2.夫妻离开住所地离婚案件管辖;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宿地法院管辖;7.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注解1】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1.在国内结合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注解】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8.夫妻一方将户籍迁入他市,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录

涉军离婚诉讼管辖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1.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

2.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军人的离婚案件: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均有管辖权。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1)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

(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夫妻离开住所地离婚案件管辖 回目录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共同)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1)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的“离开住所地”,应理解为以没有变更住所地为前提,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如果被告已经将户籍迁出并已落户,就属于变更住所地,在变更后的住所地亦为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该由变更后的住所地管辖,而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目录

1.条件:

(1)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解读】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不必提供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

问题: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夫妻起诉离婚,是否必须提供其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据,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答:《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这一理解是错误的。根据国际司法的长臂管辖原则,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在努力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而不是寻找理由拒绝管辖。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依中国法律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现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此不提出异议,说明当事人均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而且,从方便本国公民诉讼的角度,人民法院不应当拒绝受理案件,也不应当将当事人提供居住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案件的证据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36页。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2.管辖: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回目录

1.条件:

(1)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2.管辖: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回目录

1.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宿地法院管辖 回目录

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规定)。

②在“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情况下:

A.原告可以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

B.原告也可以像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只要原告证明被告有固定居所,即可享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陈其象律师提示2:离婚案件诉讼管辖 回目录

离婚案件的管辖不能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至16条对离婚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

专题文章 回目录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双方已经离婚,仅就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提起诉讼,如果分割财产位于国内的,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不涉及到离婚等身份事项,是纯粹的财产分割纠纷,本条规定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

  适用本条首先要准确把握什么是主要财产所在地。本条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就是指当事人请求分割的财产中价值最大财产的所在地。如果有多项财产,分别处于不同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时,则应当按照各法院管辖区域内全部财产的价值总额大小来确定主要财产,并确定主要财产所在地。

  同时要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也包括其他财产所在地。在既有不动产又有其他财产时,如何确定主要财产?如分割财产中有证券1000万元在北京,存款500万元在上海,海南有50万元的房屋,能否以价值最大的证券所在地北京的法院管辖?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解释目的是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而设计的一种特殊管辖规则,如果主要财产不是不动产且与不动产财产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由该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案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的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涉军民事纠纷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纠纷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修改】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纠纷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的离婚纠纷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纠纷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管辖】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5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内容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