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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地域管辖规则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5455 次 标签: 劳动争议管辖 联营合同管辖

文章摘要:

对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地域管辖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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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回目录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主要”不作条件限定(包括规模、时间等),只要当事人能证实其确在在该地经营、办公即可;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删除“主要营业地”的规定):主要办事机构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业务活动、决定或者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提示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只有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才能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提示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规定:

    ①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②法人的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

    A.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

    B.在工商登记地与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分离的情况下,法院应以最终确认的实际营业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人住所地。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 回目录

    1.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2.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提示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没有办事机构的: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提示2】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①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A.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C.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2:劳动争议管辖 回目录

    劳动合同是否允许协议管辖是有争议的。我们研究认为,法律,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都有强制性规定,故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仍然留下了可供当事人协商管辖的空间(比如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场合,约定其中一地法院管辖),故有必要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立他字第67号案中,认定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飞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53-54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修改/公民和法人住所地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168号 2007年5月18日)

    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

    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成立的,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4.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

    上述裁定生效后,在多被告情形下,如果受理案件法院认定据以确定管辖权的被告为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5.法院将诉讼文书及传票等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时,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采用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拒收情况记明并将邮件退回法院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之日应认定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签名系邮政机构造假的,应认定为已经送达。

    6.能否以口头方式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涉及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口头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7.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程序上如何处理?

    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应对是否准许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裁定。不应在判决书主文中处理此程序问题,也不应采取由原告从起诉书中划掉该被告名称的做法。

    作出口头裁定的,应当宣告裁定结果并记录在案。

    8.被告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未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一审中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而在二审中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上诉请求的,二审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9.驳回原告对一部分被告起诉的裁定已经生效,再判决另一部分被告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时,判决书如何表述?

    判决书首部不应当再列已驳回原告起诉的相应被告为当事人,这部分被告应在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中列明。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仅应当对保留的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加以确定。

    10.法院受理对记名债券、记名证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如何处理?

    法院依法受理对记名债券、记名证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相关受理手续及法律文书(包括除权判决)均应向公示催告申请人送达。除权判决除应向公示催告申请人送达外,还应依法向证券登记管理机构或公司,记名债券的发行机构或公司,或者有权保管、变更记名债券登记的机构或公司送达。

    公示催告申请人依除权判决无法直接实现记名债券、记名证券上记载的相关权利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方式主张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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