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保险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23-04-22   浏览次数:5883 次 标签: 保险合同管辖 保险代位求偿权管辖 保险管辖 保险纠纷管辖

文章摘要: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和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文章摘要2:

【注解1】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之一:被告住所地。
【注解2】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之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1)财产保险合同:A.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B.运输目的地;C.保险事故发生。(2)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住所地。
【注解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标的物为运输中的货物,不应按照起诉时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民提字第143号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和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

1.保险标的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

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组织。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辖 回目录

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A.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B.运输目的地;

C.保险事故发生。

【注解】(1)只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就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2)“运输中的货物”不以起诉时标的物的状态为准,不要求起诉时标的物为运输中的货物——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以起诉时货物所在地即“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地。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1: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运输中货物管辖法院 回目录

(1)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也可以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2:人身保险合同管辖法院 回目录

(1)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人的寿命、身体,其管辖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2)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外,被保险人的住所地亦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条第2款已经明确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第295号

【裁判要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与该合同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民事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管辖问题应遵从保险法和合同法的不同管辖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来处理。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泰保险公司与神龙汽车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保险合同,神龙汽车公司是投保人,华泰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神龙汽车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投保单上盖章,其作为神龙汽车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关于神龙汽车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及的已将华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重复受理问题,因其所提案件涉及的保险单,原审法院已在一审裁定中予以明确,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故不存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复受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二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规则】保险人代位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求偿权而起诉的,应根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帅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13号

【裁判摘要】商业车险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有权选择向机动车行使证上载明住址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原告可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可以选择特殊地域管辖,即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选择向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即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住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予以了登记立案。但立案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在未核实案涉机动车登记注册地的情况下,即以被告帅建山的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为由,将该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为便于查清案涉财产保险合同和被保险车辆的有关情况,由重庆法院管辖本案更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民提字第143号

【裁判摘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标的物为运输中的货物,不应按照起诉时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案件地域管辖——本案是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银河公司依据其与人保北京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5条进一步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运输区间是自中国上海至阿联酋沙迦,保险标的物属于运输中的货物。人保北京分公司主张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5条确定本案管辖权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而这些地域管辖的连接点均不在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一、二审法院以受损保险标的物位于南京为由,认定武汉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