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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28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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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基于各类运输合同产生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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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基于各类运输合同产生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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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由运输始发地法院管辖: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旅客运输最初出发的地方;

    2.由运输目的地法院管辖:运输目的地是指货物、旅客最终到达的地方;

    3.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采取联合运输:

    1.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

    2.凡是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同时存在水运、铁路运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未规定(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三、因海上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

    1.依《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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