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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事故特殊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40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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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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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碰撞发生地法院管辖;

    2.由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3.由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法院管辖;

    4.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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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的诉讼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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