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特殊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22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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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载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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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及其所载货物遭遇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诉讼 回目录
共同海损诉讼是指共同海损全体收益人对共同海损构成与否及分担比例等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共同海损诉讼管辖: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没有被告住所地管辖) 回目录
1.由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2.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法院管辖:
A.共同海损理算是指确定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数额,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以及计算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和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等一些列工作;
B.共同海损的理算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197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C.我国适用1975年1月1日颁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我国共同海损理算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地点在北京(只能在北京理算)。
3.由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的诉讼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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