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累积投票制的演进看中国的立法选择——评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更新时间:2015-03-13 浏览次数:20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以美国、日本的公司法为代表,累积投票制经历了由强制性规范到许可性规范的演变,许可性累积投票制俨然已成为各国立法的潮流。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采用了许可性累积投票制,但通过对累积投票制演进的原因分析,结合我国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并非当前我国的最佳选择,我国应建立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论公司管理中的“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