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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民二初字第253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37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
【提示】发起人代收股本的责任承担。
【裁判规则】发起人在收取股东的出资款后未以货币资金行使划入设立公司的,应将代收的股本金转付给其设立的公司。
【裁判要旨】债权作为注册资本不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亦与注册资金应以投资人的投入实际到位的现实财产的保证相悖。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民二初字第253号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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