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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6)白民二初字第328号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43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散事由)
【提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任何一方要求解散公司的,公司可以解散”时,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应否支持?
【裁判观点】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起解散公司的请求,属于《公司法》第181条第(一)项所列公司解散事由,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解散公司的章程效力: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可以解散公司。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6)白民二初字第328号判决书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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