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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昌中民破字第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二破申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42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虚假申请)
【提示】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存有异议的申诉时效。
【裁判要旨】天宇公司在申请破产时,未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要求提交相应的审计材料,以证实其达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所要求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条件。其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违反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通知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天宇公司已停业两年的事实亦与实际情况不符。故原审裁定宣告天宇公司破产还债不当,研究院对此申诉有理,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研究院申诉称天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转移资金、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因该事实已超越了本案的民事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审查。
【裁定书字号】一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昌中民破字第3号;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新民二破申字第1号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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