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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破字第01号

更新时间:2023-01-07   浏览次数:5353 次 标签: 反保全制度

文章摘要: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的实务难题及其解决
【提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认定。
【裁判规则】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要旨】为确保债务人财产安全,保证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于审理重整案件的过程中参考国外反向禁令的做法,创设了反保全制度,向债务人的开户银行、登记机关等发出通知,在要求其将相关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的同时,在债务人进入重整后不得接受对该公司账户等财产的冻结、扣划等保全、执行措施。
【案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破字第01号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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