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院公报案例   

邹××诉孙××、刘×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9-27   浏览次数:5291 次 标签: 清算组 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责任 公司清算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1】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对职工工伤待遇损失未尽查知责任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2】本裁判意见对《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进行了阐述,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为《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