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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4181号

更新时间:2023-03-08   浏览次数:36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清算时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的补缴责任
【问题提示】公司投资者违反公司清算顺序分配公司资产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要点提示】公司投资者违反公司清算顺序分配公司资产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违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劳动者在公司注销后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违反公司清算顺序的投资者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公司清算时,未依照法定清算顺序先行缴纳已拖欠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应以其所获得的财产权益分配承担相应补缴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4181号(20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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