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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1-15   浏览次数:6563 次 标签: 担保人追偿权 债权转让 共同债权 不当得利 政府机关请示报告 债权债务确认

文章摘要:

——当事人合法的补偿权益,应予保护;第三人获得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两债权人共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将全部债务偿还给其中一债权人,该债权人不将部分权益返还给另一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政府机关的请示报告仅是政府机关内部的公文运作,并未向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构成对债权债务的确认。
【裁判规则】第三人将代为履行担保债务后约定将担保债务人以土地补偿权益形式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通知债务人,只要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应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文章摘要2:

【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总第6辑),第156-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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