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南民一终字第568号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3695 次 标签: 定金 押金 不当得利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南民一终字第568号 【提示】受押人占有合同中未定性的“押金”属不当得利。 【内容摘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押金性质的,合同在得不到履行情况下,受押人占有押金属不当得利。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08)甬合民一初字第386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 下一篇: 受押人占有合同中未定性的“押金”属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