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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

更新时间:2018-01-11   浏览次数:3043 次 标签: 公司解散纠纷

文章摘要:

【263、公司解散纠纷】1.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是发生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申请解散公司的纠纷。2.公司解散纠纷,是指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的纠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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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回目录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发生的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申请解散公司的纠纷。

分类 回目录

    1.任意解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

    2.强制解散:依据政府有关机关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即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又称为裁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依法律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重大损害或董事、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据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此处公司解散纠纷主要是指公司僵局出现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的纠纷)。

案由 回目录

    公司解散纠纷,是指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公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申请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司法解散适用的主要法律要件:

    A.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

    B.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C.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

    ②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被告是公司为被告。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

    第一条  【解散公司诉讼的受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六条  【解散公司诉讼判决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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