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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开民初字第310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民二终字第241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33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存款人因自己的原因造成银行卡失密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存款人自己有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存款被他人冒领,且无法确认冒领人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承担补充责任,但银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应当以社会发展的程度为基础,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又要维护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开民初字第310号(2004年9月6日);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民二终字第241号(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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