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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6-27   浏览次数:6123 次 标签: 合同相对性原则 国有企业债务人 不良债权转让无效诉权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合同欺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裁判摘要】依据《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导致合同无效。通常情况下,是导致合同被撤销。而撤销权须由合同当事人行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的行为如果构成合同上的欺诈行为,应由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现合同相对人没有行使撤销权,亦未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而第三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转让行为如构成合同上的欺诈行为,应由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应予驳回。

文章摘要2:

【载《民商事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1辑(总第13辑),第240-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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