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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10659 次 标签: 签字盖章 附生效条件合同 合同生效

文章摘要:

——对当事人协议中约定的“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内容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合同法》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规定的内容不同。顿号前后两个条件系并列关系,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应认定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集(总第27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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