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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5677 次 标签: 民事纠纷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关系 D2【调整范围】 D146【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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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 回目录

1.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1)起于诉、终于诉讼终结;

(2)依赖于诉是否合法、有理由。

2.体现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对应关系:审判权都应转化为诉讼权利义务,实现权利对权力制衡。

构成要件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民事诉讼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法律关系:

1.审判法律关系:在法院(始终为一方主体)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

2.争议法律关系:以诉讼权力义务为基础,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

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回目录

1.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力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承担者。

(1)法院:

A.行使审判权;

B.形成审判法律关系。

(2)检察院:

A.只是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而介入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B.与法院形成审判法律关系。

(3)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提示1】诉讼参加人(诉讼主体): 

①当事人;

②法定、指定、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提示2】其他诉讼参与人(非诉讼主体): 

①证人;

②鉴定人;

③翻译人员;

④其他代理人。 

2.内容:指诉讼权力义务。 

(1)法院:与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结合在一起;

(2)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基础)、抗诉权(具体权利);

(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代理人:

A.与法院发生审判法律关系;

B.与当事人发生争讼法律关系。

3.客体:

(1)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客体:

A.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真实;

B.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2)法院、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客体:案件事实。

(3)其他程序事项:属于起诉是否合法、回避、期间顺延、管辖权异议、管辖合并、撤诉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陈其象律师提示:民事纠纷和民事法律关系 回目录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民事案件纠纷的性质就是民事案件所反映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当事人之间如果有纠纷,但是他们之间没有民事法律关系,这个纠纷就不是民事案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因其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的处理】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引言......会议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辩证理解并准确把握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总之,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十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平诉丁葆东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的诉讼请求基于的法律关系错误,双方当事人属于与诉争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且无法找到对应的法条及法律规则用以判案,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问题提示】二审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的法律关系错误,能否直接驳回原告起诉?

【要点提示】原告选择的请求权基于的法律关系错误,又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莫合特尔达吾提与喀什宏岳润丰棉业有限公司、和硕县清水河宏岳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蒋新民、呼图壁县红柳塘棉业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①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转让对价款,但并不影响其效力。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从内容看,该规定非强制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该权利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其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为可撤销合同。

③基于股权确认而提出了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的诉求,该诉求是确认股东在公司是否还享有股东资格及相应股权比例的前提条件,其与股权确认应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东会决议无效及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与股权确认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当合并审理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刘贵荣、刘勇、胡正全诉董兴国、高自福、高琼仙采矿权案  

【裁判要旨】原告主张合同有效并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并向原告释明,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的,由于原告主张的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不一致,故应对原告起诉裁定驳回。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二、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

三、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判断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一定法律关系时所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目的在于明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边界、内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有关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的规定,其应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仅可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表现的效果意思出现显著差异时,才可依前者确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亦即,除在基于特定法政策考量,有必要在书面证据之外对相关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等情形,推翻书面证据之证明力应仅属例外。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为能够被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此外,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此外,即便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也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综上,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总第244期)】

【摘要】原判决认定李某某系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旨在对于那些已实际施工诉争工程但无法因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的人予以限制性保护,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非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判决认定李某某为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方面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另一方面因一、二审法院并非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未围绕该工程所涉各方之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进行庭审、判断及裁决,故作出该认定可能有失公正且可能对于该工程所涉各方之权利义务关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原判决作出的关于李某某为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提示】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裁判摘要】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案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司法认定

【提示】以买卖合同形式为债务进行担保的,其中的流质条款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以买卖合同形式为债务进行担保的,属于非典型的担保,应遵循物权法有关禁止流质的规定,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

【裁判意见】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可视为借款担保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书面借款合同并非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可缺少的要件。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关系。债权人可以适当方式就合同项下不动产主张权利,以担保其债权实现。但其诉请直接取得案涉不动产所有权的主张,违反了《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应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拒不还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关直接取得房屋所权的主张,因违反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而不能获得支持。

·中山彤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互为对待给付,根据双方所签一系列合同、协议所载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除房屋转让之外还存在建设约定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

【裁判摘要】尽管本案当事人法律关系与单纯、独立的房屋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存在一定差别,即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互为对待给付,但根据双方所签一系列合同、协议所载内容,可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除房屋转让之外还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