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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读

更新时间:2020-02-09   浏览次数:7256 次 标签: 民事诉讼法解读 云讼专题 民事诉讼法精解

文章摘要:

新《民事诉讼法》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读

文章摘要2:

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回目录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回目录

      1.什么是民事纠纷? 

      2.什么是诉、诉权

      2.1什么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反诉诉的合并合并审理? 

      3.什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有哪些?

      3.1什么是同等和对等原则

      3.2什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3什么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3.4什么是辩论原则

      3.5什么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3.6什么是处分原则

      3.7什么是检察监督原则

      3.8什么是支持起诉原则? 

      3.9什么是合议制度? 

      3.10什么是公开审判制度?   

      4.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5.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6.什么是法律事实

      7.什么是民事主管?什么是仲裁

      8.什么是禁止重复起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

      9.什么是刑民交叉案件?什么是民行交叉案件?

      第二章 管 辖  回目录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诉讼管辖全攻略

      第三章 审判组织 回目录

      ·审判组织有哪些形式?

      第四章 回 避 回目录

      ·什么是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回目录

      第一节 当事人 回目录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回目录

      1.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2.什么是法定诉讼代理人? 

      3.什么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回目录

      第七章 期间、送达 回目录

      第一节 期 间  回目录

      第二节 送 达 回目录

      1.什么是送达

      2.送达方式有哪些?

      第八章 调 解  回目录

      1.什么是诉讼调解? 

      2.什么是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调解如何生效?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回目录

      1.什么是诉讼保全?  

      2.什么是诉前保全?  

      3.什么是先予执行?   

      4.什么是限制出境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回目录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回目录

      ·什么是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回目录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回目录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回目录

      1.什么是起诉条件

      2.什么是起诉形式要件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回目录

      1.什么是审理前准备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回目录

      1.什么是开庭通知和开庭公告

      2.什么是开庭前准备工作

      3.什么是法庭调查顺序

      4.什么是合并审理?什么是反诉

      5.什么是法庭辩论顺序

      6.什么是撤诉和缺席判决

      7.什么是延期审理?  

      8.什么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审限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回目录

      1.什么是诉讼中止

      2.什么是诉讼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回目录

      1.什么是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回目录

      1.什么是简易程序

      2.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回目录

      1.什么是提起上诉

      2.什是上诉状

      3.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4.什么是二审审理范围

      5.什么是二审裁判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回目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回目录

      ·什么是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回目录

      ·什么是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回目录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回目录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回目录

      ·什么是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回目录

      ·什么是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回目录

      ·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回目录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回目录

      ·什么是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回目录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回目录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回目录

      1.什么是执行? 

      2.什么是执行根据? 

      3.什么是执行管辖

      4.什么是执行管辖权异议

      5.什么是执行行为异议

      6.什么是变更执行法院? 

      7.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8.什么是案外人异议

      9.什么是执行工作、执行程序和执行机构

      10.什么是委托执行

      11.什么是执行和解

      12.什么是执行担保? 

      13.什么是执行承担

      14.什么是执行回转

      ·强制执行100问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回目录

      1.什么是申请执行

      2.什么是移送执行

      3.什么是仲裁裁决执行

      4.什么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5.什么是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回目录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回目录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略) 回目录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解读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最高人民服司法解释(“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之外的通知、答复、解答等,仅具参考意义,各级法院可依据其精神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也就是说,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可直接引用属于这四类的正式发文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对于不在此列的如通知、答复、解答等,仅具参考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可依据其精神裁判(参考案例·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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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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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民商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与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总第143期)】

      【裁判摘要】

          ①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②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

          ③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二审法院不予审查。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2号)

      ·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

      【提示1】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提示2】案件纠纷当事人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的负担问题做出的约定有效。

      【摘要】 

          ①关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的负担问题,案件纠纷当事人明确作出了关于“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法院对于为实现该笔债权所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虽然已经聘请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但是因其并未与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事项签订代理合同,更未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原审法院认定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审案件代理费尚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总第128期)】 

      【提示】政府民政部门不具有作为身份不明死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

      【裁判摘要】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民商事诉讼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及处理

      【裁判要旨】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起诉后又撤诉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影响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首次开庭前,即使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应诉答辩,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的法律后果等同于未起诉,此时原仲裁条款仍合法有效,即使另一方当事人另行起诉,对方当事人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排除法院管辖。

      ·辽源市佳林造革有限责任公司与DAC China SOS(Barbados)SRL借款合同纠纷案

      【提示】二审期间当事人才告知债权已于一审期间转让的事实,二审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变更诉讼主体?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提示】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了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的认定以及受让人诉权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王全福诉天津人立骨科器械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及知情权纠纷案

      【提示】律师函是否需要附授权委托书或由委托人签字? 

      【裁判规则】律师函中未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固定的签字,也未说明提出查阅账簿的原因、目的和范围,公司不能确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股东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浙江省德清县上武汽车修理厂诉董艳峰损害赔偿纠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期】

      【裁判摘要】

          案由是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在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只有与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事实上直接关联的法律关系才是案由。

        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之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侵权行为不能成立,行为人对损害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要旨】最高人民服司法解释(“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之外的通知、答复、解答等,仅具参考意义,各级法院可依据其精神裁判。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也就是说,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可直接引用属于这四类的正式发文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对于不在此列的如通知、答复、解答等,仅具参考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可依据其精神裁判。本案中,一审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结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因该答复意见仅具有参考意义,一审法院依据该答复的精神,结合合同的约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均无不当,故上诉人兰州城投公司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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