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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更新时间:2016-10-28   浏览次数:24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特征:以“非”武装暴乱方式颠覆国家政权)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是改变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是行为犯;

    2.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当立案侦查。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

裁判要旨】通过互联网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组织、策划成立反动党派的,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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