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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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特征:以“非”武装暴乱方式颠覆国家政权)。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是改变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是行为犯;
2.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当立案侦查。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裁判要旨】通过互联网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组织、策划成立反动党派的,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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