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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25号

更新时间:2019-07-19   浏览次数:55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25号
【提示】发现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适当补偿提出终止合同的损失。
【裁判要旨】工程处聘用项目经理与工程局签订合同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管理和施工技术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其疏于管理,导致应具有水电施工二级资质的承包人在具体施工中达不到二级资质的事实发生,则工程局单方解除双方合同,终止案涉合同的履行不构成违约,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标的5%的违约金。对于工程处所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各项质量都合格。工程局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应根据工程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并对工程处因提前终止合同而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提示】对于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后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聘用人员达不到相应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应补偿承包人因发包人提前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裁判规则】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仅有合同解除权。

文章摘要2:

【载《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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