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12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60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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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12号
【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建方在对方拖欠支付工程款情况下,对延期竣工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不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建方一直在催促发包方工程款到位,而发包方在承认工作量和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拖延工程款的支付。对此,承建方对延期竣工有后履行抗辩权,可以依法不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承建方对延期竣工有后履行抗辩权,可以依法不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予以维持。
【裁判规则】该裁判明确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不以政府部门备案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
【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建方在对方拖欠支付工程款情况下,对延期竣工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不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建方一直在催促发包方工程款到位,而发包方在承认工作量和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拖延工程款的支付。对此,承建方对延期竣工有后履行抗辩权,可以依法不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承建方对延期竣工有后履行抗辩权,可以依法不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予以维持。
【裁判规则】该裁判明确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不以政府部门备案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