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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协议管辖

更新时间:2022-06-22   浏览次数:8407 次 标签: 默示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应诉答辩 管辖异议 移送管辖 管辖期限

文章摘要:

默示协议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默示协议管辖是指在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进行了应诉答辩或者向该受诉法院提起针对原告的反诉的,如果受诉法院受理案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文章摘要2:

【注解】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诉答辩”包括:(1)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2)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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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默示协议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

2.默示协议管辖是指在原告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没有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进行了应诉答辩或者向该受诉法院提起针对原告的反诉的,如果受诉法院受理案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对管辖权审查制度 回目录

1.立案前[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4条第4项)]: 

(1)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正式立案前,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2)如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2.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提出异议前(民事诉讼法第36条):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依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3.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受诉法院经审查,认定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管辖。 

默示管辖适用条件 回目录

1.管辖权异议限于答辩期: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除外。

(1)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

(2)并应诉答辩的(包括当事人在答辩期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开庭时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庭前交换证据等行为)。

【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解读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1)当事人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进行应诉答辩,法院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包括:A.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B.反诉。

【解读3】应诉管辖需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应诉答辩;

(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默示管辖适用规则 回目录

1.默示管辖适用对象应当指被告,不包括第三人:因第三人的应诉答辩对于案件管辖问题不产生影响。

2.缺席审判情况下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的,因其不符合默示管辖构成条件,不能适用默示管辖: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应诉和提出实体答辩意见,仅在开庭前提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适用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法院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规定。

3.默示管辖规则下,法院不再就管辖权问题向答辩人释明(法院无主动释明义务)。

默示管辖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回目录

1.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2.被告对案件的实体进行了应诉答辩;

3.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应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理解与适用】因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默示协议管辖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应诉答辩,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情形不符合默示协议管辖条件,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管辖。虽然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被告仍可就管辖权异议裁定申请再审及申诉,在申请再审和申诉过程中,其应诉答辩行为不能视为原被告间就管辖法院达成了默示协议管辖,因被告确实曾经提出过管辖权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73-74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移送管辖 回目录

对于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未应诉答辩的(包括公告的案件),不适于默示协议管辖规定,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地域管辖,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解读】默示协议管辖(应诉管辖):(1)应诉管辖必须符合消极放弃管辖权异议和积极应诉答辩两项要件(缺一不可);(2)应诉答辩必须是诉讼过程中的积极行为:A.包括被告出庭、就实体内容进行答辩和陈述、提出反诉等诉讼行为;B.不包括被告既未书面答辩又缺席出庭的消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香港百粤金融财务有限公司诉香港红荔美食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2期(总30期)】

【裁判要旨】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原告、被告均为香港的企业法人单位,贷款协议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香港,且双方又无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诉讼的书面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但是,原告以被告的贷款投入广州市经营合作企业,坚持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并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答辨,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视为被告承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裁判规则】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此后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划的变更而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新疆山青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晖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66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不影响受诉法院管辖权——关于本案是否应当依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案涉《污水处理项目转让协议》第4.2条和《股权转让协议》第13.2条均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上述管辖协议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但是,华通公司和山青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提出管辖异议,参加了原审法院于答辩期届满后组织的证据交换程序,并对实体问题发表了陈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根据上述规定,尽管本案当事人事先有管辖法院的约定,但原审法院基于华通公司和山青公司在诉讼程序中的应诉答辩行为,依法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山青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依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三,关于山青公司是否应对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后果的问题。原审程序中,刘××1、孙××2律师持有加盖山青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其权限为特别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刘××1、孙××2作为山青公司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陈述意见的行为合法,相应法律后果由山青公司承担。山青公司虽然其后又在诉讼过程中解除对上述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但诉讼代理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对山青公司有效。山青公司关于诉讼代理人非法代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注解】(1)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代理人参加了原审法院于答辩期届满后组织的证据交换程序并对实体问题发表了陈述意见,原审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2)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在新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被告即使解除对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仍然有效,原审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