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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5838 次 标签: 口头购销合同 合同履行地 管辖权 【废止】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199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124号)【废止】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说明】该《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已经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废止)所取代。

文章摘要2: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废止】

199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