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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更新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5735 次 标签: D463【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D464【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意向书 负担合同 处分合同 身份关系协议

文章摘要:

合同是指民商法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文章摘要2:

【注解1】合同即“协议”,协议并非与合同不同的另一个概念。
【注解2】合同范围包括负担合同和处分合同(“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均不适用于处分合同,如赠与合同)。
【注解3】身份合同即身份关系协议:(1)合同编通则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不能当然适用于身份关系协议,只能在欠缺特别规定时“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2)有学者将离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继承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等纳入身份关系协议;(3)夫妻间赠与非身份关系协议而是赠与合同(处分合同,不适用合同编总则“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规定)。

目录

民法典条文 回目录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1)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2)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解读】《民法典》第464条对应《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修改为“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修改为:“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概念 回目录

合同是指民商法上的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按照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1.广义上的合同是指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一切合意(民法上合同、商法上合同、私法领域其他合同);

2.狭义上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

合同定义 回目录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解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合同概念上没有本质区别:

(1)《民法通则》合同=民事合同;

(2)《合同法》合同=民事合同-身份合同(合同法将身份合同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合同本质=合意(两个意思表示一致)+合意之债 回目录

1.合同是合意: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1)合意实质要件:

A.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

B.互为意思表示;

C.意思表示一致。

(2)合意一般形式要件:

A.要约;

B.承诺。

(3)合意并非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志(实践性合同仅有合意则合同不成立)。

【提示】

①合意仅要求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一致。

②以下情形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影响合同效力:

A.意思表示有瑕疵(包括欺诈在内5种可撤销合同);

B.主体不合格形成合意的合同。

2.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关系: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内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

(1)产生(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旨在形成某种债权债务关系;

(2)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使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

(3)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旨在消灭原合同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解读】合同的本质在于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须相互作出意思表示;

(3)各方意思表示是一致的(达成一致的协议)。

合同特征 回目录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具有目的性;

(2)合同目的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合同类型(三种):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 回目录

1.广义合同:广义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即一切合同:

(1)民事合同;

(2)行政合同

(3)劳动合同。

2.狭义合同: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

(1)财产合同: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

(2)身份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3.最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合同(即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解读1】我国《合同法》采狭义合同即民事合同概念,但将身份关系的非财产协议即身份合同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解读2】《合同法》合同=民事合同-身份合同。

(1)我国《合同法》适用于非身份民事合同:

A.债权合同;

B.物权合同和准物权合同;

C.知识产权合同。

(2)我国《合同法》不适用:

A.非民事合同;

B.民事合同中身份合同。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合同的“合”强调合作,是指两人或者几人之间、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

②合同的“同”强调各方同意,是指协商一致。

③合同是一种合意、协议: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C.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D.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备注】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的“民事关系”系指债权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第22-28页】

裁判摘要】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有复杂的动机、目的和作用,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交易关系外,还可以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以后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指引;合同还可以具有确认和评价的作用,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作用加以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案  

【裁判要旨】意向书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法律性质也呈多样化,可能是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性质和效力,应从约定形式是否典型、内容是否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查认定。如标的、数量不确定,缺少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

【裁判规则】投资意向书从标题上明确为“意向书”,并非常用的“合同”、“协议”等名称;在内容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约定并不明确;从具体措辞上,表明具体事宜需要经过再协商、再约定。因此,在上述情形下,从标题、内容、措辞上看不具备合同基本要素的投资意向书的性质不能认定为合同,其性质应为磋商性、谈判性文件。

·温州市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双桥村村民委员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民终字第94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联合开发意向书》是否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及其效力问题。一般地,意向书是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之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意向书可以认定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当事人必须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关于内容确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成立必须至少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三个条款。就本案而言,虽然《联合开发意向书》第四条规定“过境公路拓宽拆迁安置房和联合开发项目征用土地劳力安置房、村自用建设项目征地的劳力安置房,根据政策规定的面积,按照建设成本价供应有关村民”,但《联合开发意向书》对劳力安置房的数量(包括户数、面积)未作出明确约定。上诉人大诚公司在上诉状中也自认“双方尚未开展商议确定劳力安置房户数、总面积的工作”,且二审中双方也未能就安置房的套数、面积、价格协商一致。故本案《联合开发意向书》约定的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不具体明确。因此,本案《联合开发意向书》不属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所达成的意向性文件,不具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大诚公司提出的本案《联合开发意向书》不是意向书,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且有效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对此问题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提示】意向书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无法律约束力。

·湖南达亿劳务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64号

【提示】意向书不等于正式合同。

【裁判摘要】根据原审中及审查期间查明的事实,达亿公司主张该《意向书》即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正式工程施工合同,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第一,从合同目的看,该《意向书》本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前,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招标邀请书内容订立,虽有一定约束性,但不能等同于正式的施工合同。第二,从《意向书》的内容看,该《意向书》虽约定了甲乙双方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等,但缺乏正式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约定具体的施工路段、质量标准、履行期限,也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有关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达亿公司在向本院反映本案情况中也自认该意向书约定的工程量及合计价款与投标及自行计算的不符。第三,根据路桥公司向达亿公司发出的补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正式合同的通知,双方尚未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据此,案涉《意向书》虽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约束力,但并不等同于正式的工程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