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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某某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7-11-12   浏览次数:5304 次 标签: 用人者责任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文章摘要:

【摘要】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违反尽力救助义务,虽未造成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但使旅客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旅客乘坐承运人的车辆,即与承运人建立客运合同关系,旅客享有安全抵达目的地的权利,承运人承担着安全运输旅客抵达目的地的职责。根据《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履行运输职责时,对突发疾病的旅客不尽救助的法定义务,反而中途停车,将旅客弃于路旁置于危险状态下,虽未危及旅客的生命、健康,但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刺激,侵犯了旅客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付建启是被告长阔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长阔公司运输任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长阔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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