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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27   浏览次数:42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向旅客告知承运信息的附随义务。
【摘要】在客运合同中,明白无误地向旅客通知运输事项,就是承运人应尽的附随义务。只有承运人正确履行了这一附随义务,旅客才能于约定的时间到约定的地点集合,等待乘坐约定的航空工具。承运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我国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足以使旅客通晓的方式作出说明,否则要承担履行附随义务不当的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99条的规定,旅客持机场名称标识不明的机票,未能如期旅行,参照迟延运输的处理办法,承运人应负责全额退票,并对旅客为抵达目的地而增加的支出进行赔偿。
【裁判意见】
①本案是我国首起因航空公司机票标识不清而导致误机的合同纠纷案件。
②客运合同的承运人依法负有向旅客告知承运信息的附随义务的裁判规则:
A.承运人负有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形式向乘客明确告知旅行的出发地、目的地等合同相关内容的义务;
B.承运人负有主动向乘客告知旅行的出发地、目的地等合同相关内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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