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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

更新时间:2023-03-09   浏览次数:609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
【提示】当事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可得利益。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裁判意见】确立了委托合同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排除赔偿对方可得利益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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