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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2)行终字第6号

更新时间:2021-05-03   浏览次数:7030 次 标签: 民刑交叉 刑民交叉 抵押登记 假房产证 假产权证 国家赔偿 骗取贷款 抵押 民行交叉 行民交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2)行终字第6号
【裁判摘要】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解读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
【解读2】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违法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1)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与抵押权人的贷款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抵押权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恶意欺诈和登记机关的过失造成抵押权人贷款损失,首先应当由恶意欺诈方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由登记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本身存在过错,可以相应地减轻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