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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银宝等不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更新时间:2016-02-26   浏览次数:38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1996)南行初字第34号
【裁判观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受理第三人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申请时,未严格依法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查证核实,致认定系争房屋所有人的事实不清。第三人申请登记房屋产权时,隐瞒了其有兄弟多人的事实,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据以获取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据此,被告颁发的沪房南字第06425号房屋所有权证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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