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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更新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8971 次 标签: 上交下 下交上 提级管辖 变更法律关系 变更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注解1】法院受理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后,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而非发人所在地中级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7.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的核心要素。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2)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无关当事人关于管辖的主观意思,不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当事人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注解3】(1)上级法院是否应当直接移送下级法院并无法律强制规定;(2)上级法院未移送下级法院管辖而是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参考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冀行终187号《承德市富之源物资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类型 回目录

1.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属于地域管辖范围);

2.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属于级别管辖的移送)。

移送管辖条件  回目录

移送管辖条件: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1.移送的法院:

(1)已经受理案件;

(2)对案件无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受理案件。

2.受移动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规则 回目录

移送管辖次数只能进行1次。

1.法院受理案件后:

(1)第一次移送属于判断行为、单方行为:只要其移送理由是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即为正确;

(2)第二次及其以后的移送管辖均为错误。

2.受移送法院:

(1)应当受理案件;

(2)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次移送属于判断行为、单方行为,只要其移送理由是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即为正确;

应当受理案件;

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次及其以后的移送管辖均为错误。

移送管辖禁止 回目录

1.移送管辖不得违反管辖恒定原则进行移送。

2.移送管辖不得“有权”移送: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法院(即不得“有权”移送)。

移送管辖类型 回目录

1.同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属于地域管辖范围;

2.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管辖:属于级别管辖的移送;

3.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判。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审判。

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移送管辖不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为前提、不受审判阶段限制(作出判决前任何阶段都应移送管辖)。

④当法院移送案件时发现有数个其他法院有管辖权,应尊重原告的意见(即原告有选择权):只有当原告拒绝选择时才由法院决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2:移送管辖征求原告意见 回目录

在依职权移送前,最好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不愿意继续诉讼的,可以撤销;原意继续诉讼的,可以征求原告意见,将案件移送到原告选择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是2012年版,第76-77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3:“上交下”的案件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回目录

1.“上交下”的案件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司法解释虽然规定“破产程序中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但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4:“上交下”的裁定不能上诉 回目录

“上交下”案件需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上交下”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上级法院就应当属于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作出的裁定,该裁定不能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考虑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范围的有限的、明确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该第4条规关于赋予当事人对“上交下”裁定上诉权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②“上交下”的裁定不能上诉:

【理解与适用】本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上级人民法院就应当属于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做出的裁定,该裁定不得上诉。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04页

陈其象律师提示4: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共同管辖案件移送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A.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追加(法院依申请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不得移送案件。

(2)法院受理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后,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而非发人所在地中级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7.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的适用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移送管辖的期限】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管辖权下交】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提示】“上交下”的案件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提示】考虑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范围的有限的、明确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该第4条规关于赋予当事人对“上交下”裁定上诉权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五)——关于立案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3.关于管辖权的移转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下放性转移作了限制性的修改,增加了审批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对管辖权移转的必要条件、程序、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对此疏于规制,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随意,规避上级法院的监督,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地方保护的可能性增加,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该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的条件、审批程序、文书形式”等予以明确,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我们认为,法律规定的“确有必要”的情形,可以包括涉众案件,区域性、行业性关联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劳动争议、债权确认等案件。涉众案件主要是指个案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此类案件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区域性、行业性关联案件主要是指一些群体性、类型化的案件。这类案件必须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问题,下移管辖,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是指衍生诉讼的劳动争议诉讼、小额债权诉讼、债务人履行合同诉讼、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诉讼、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无效诉讼、取回权诉讼、别除权诉讼和抵销权诉讼等案件。如果这类案件全部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高级法院成为二审法院,既不经济,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对于标的额或者案件类型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交下级法院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当然,“确有必要”的情形还有哪些,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摸索。 

  管辖权的转移,无论是“下移上”还是“上交下”,都是对级别管辖权的变更,应当慎用。管辖权的转移不能由受诉法院自行决定,要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是为避免一些法院随意向下移交案件管辖权而从程序上进行控制。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请上一级法院审批,上一级法院应当尽快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书面通知。一般应当自收到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将案件交其下级法院审理请示的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第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借鉴了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即必须对管辖权下移进行控制。从法理上讲,移送管辖的行为,是法院就程序性事项做出裁定的行为,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下放性案件移送采取裁定的形式更为适当。即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同意的,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请求后,由立案庭转相关审判庭审查,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下述处理:

  (一)同意提级管辖;

  (二)不同意提级管辖。

  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按本办法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送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期】

【裁判摘要】

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总第193期)】

【裁判摘要】

一、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

二、人民法院口头准许撤诉裁定记入笔录,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其与书面准许撤诉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撤诉后,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可另行起诉。

三、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在移送前,当事人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并获得准许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

·程某等诉曹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74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鉴于本案再审申请人系自然人,被申请人一方亦主要为自然人,且被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故程某、瞿某某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福建高院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该条规定,能够移送管辖的案件仅限于一审民事案件,对于二审案件以及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可以移送管辖。就此而言,福建高院在已经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的情况下,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不符合法律有关移送管辖的规定。福建高院应继续依法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综上,在福建高院已立案对程某、瞿某某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程某、瞿某某不能再向本院申请再审,福建高院亦不能报请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程某、瞿某某于2015年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

·长春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凯旋生物技术研究所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78号

【裁判要旨】(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原告向受诉法院起诉被告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后,受诉法院就该案开庭审理,被告到庭应诉且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双方对约定管辖进行了变更。(2)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案涉土地及房屋过户手续,虽涉及不动产,但并非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确认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的规定,受诉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不得再以双方存在管辖约定或者属于专属管辖为由移送案件。

·陈某某、周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685号

【裁判摘要】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对温州市政府、鹿城区政府的起诉,同时裁定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裁定范围。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第一项内容,亦无不当。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皖民辖终1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发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安徽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能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邢某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1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邢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能拓公司支付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开发费用56000元。根据邢某某的主张,本案的争议事项涉及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并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至于邢某某主张的技术开发合同能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权。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导致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管辖权异议案件解决的是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并未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因此,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本案中,邢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涉案合同约定能拓公司委托邢志刚进行国网江苏泰州配电自动化系统终端遥控操作报文与状态分析模块修理项目的开发工作,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双方就涉案项目的技术开发及现场调试等问题进行协商。上述初步证据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属于技术合同纠纷,能拓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陈某与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82号

【裁判摘要】被告已应诉答辩即使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宜移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本案中,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且已经于2019年8月19日开庭审理,且被告虽未出庭,但是已经应诉答辩。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其移送管辖不当。

【解读】(1)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2)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刘某某、香港灿和星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8号

【裁判观点】(1)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灿和星盟公司在原审中主张刘××、陆××、黄××1、黄××2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给灿和星盟公司造成损失。根据灿和星盟公司的主张,本案系涉及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引发的侵权民事纠纷,原审法院据此将案由定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并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至于灿和星盟公司的该主张是否成立,需经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之后才能确定,不影响现阶段根据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本案管辖权。原审法院如果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导致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则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承德市富之源物资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承德市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冀行终187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应否直接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问题。因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对于上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是否应当直接移送,并无法律强制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未作移送管辖,而是告知富之源公司以适格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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