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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

更新时间:2021-03-05   浏览次数:22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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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指定管辖是由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2.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种种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几个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移送的案件也不属于本院管辖时,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管辖(由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移送管辖法定情形 回目录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法律原因、事实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积极、消极)争议:

(1)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A.有关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作出判决;

B.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移送、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自己提审。

【提示】对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下级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

(2)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当逐级进行)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A.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B.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C.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程序 回目录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在收到下级法院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1)应书面通知报送的法院和被指定的法院;

(2)报送的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定。

②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的裁定不可上诉。

③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报请他们共同上级指定管辖期间(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处理期间):

A.应当中止对案件的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

B.如非在报请指定管辖期间做出的裁判和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移送管辖的法定情形一览表 回目录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法律原因、事实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没有管辖权

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积极、消极)争议:

A.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有关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者自己提审。

B.协商解决不了的

 

(应当逐级进行)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a.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b.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c.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广建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要旨】

①指定管辖案件,当事人不得再就管辖提出异议。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不应再以此作为改变管辖权的理由。

②指定管辖案件,受指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又以同样理由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37、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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