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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

更新时间:2021-04-13   浏览次数:3339 次 标签: 指令管辖

文章摘要: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管辖权由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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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管辖权由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向上转移(上调性转移):管辖权从下级法院转移至上级法院 回目录

1.上级法院提审:

(1)性质:上级法院单方决定转移。

(2)条件:

A.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

B.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下级法院请求移送管辖(双方行为):

(1)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2)须经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转移。

管辖权向下转移 回目录

管辖权向下转移(下放性转移)是指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1.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单方决定转移)的限制条件:

(1)实质上限制:确有必要(未明确规定范围)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2)形式上限制: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A.法院交下级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B.上级法院批准后,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条新增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法院审理:

①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②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2.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该下级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区别 回目录

1.性质不同:

(1)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发生移位;

(2)移送管辖只是案件移送(非移送管辖权)。

2.作用不同:

(1)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柔性调整(变通、微调); 

(2)移送管辖是纠正性作用,正确执行地域管辖规定。

3.程序不同:

(1)管辖权转移:

A.向下转移是上级法院的单方行为:受确有必要和其上级法院批准限制;

B.向上转移是双方行为: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同意。 

(2)移送管辖是单方行为、判断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管辖权转移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未作出实体判决均可进行管辖权转移。

②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给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③管辖权转移是管辖权在一个地点的上下级法院之间(非上一级法院、下一级法院)转移:

A.管辖权转移不受级别管辖与审级制度限制:转移时可以是上下一级、上下几级管辖;

B.并不违反专属管辖之效力。

④“上交下”的裁定不能上诉。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下级法院主动报请上级法院将案件交其审理没有法院依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3 回目录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类型

内容

(1)管辖权向上转移

A.上级法院提审(上级法院单方决定转移)

①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自己审理;

②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B.下级法院请求移送管辖(双方行为)

①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②须经上级法院同意后管辖权才转移。

(2)管辖权向下(下放性)转移

上级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存在立法缺陷):

A.上级法院单方决定转移。

B.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的,该下级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法院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解读】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做法只有底38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情形,即将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管辖。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是上级法院主动决定而不是根据下级法院的报请作出决定的结果。因此,下级法院主动报请上级法院将案件交其审理的做法,是没有法院依据的。基于程序法定的一般原理,欠缺法律依据的诉讼行为通常即为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载《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5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备注:该条款已被修改不再适用)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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