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岸民初字第496号
更新时间:2021-12-05 浏览次数:29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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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岸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要旨】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在房主进行房屋装修时,对卫生间套管间隙处将有可能发生渗水这一隐患,没有提醒房主对此采取相应措施,系不作为过失,故对原告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在房主进行房屋装修时,对卫生间套管间隙处将有可能发生渗水这一隐患,没有提醒房主对此采取相应措施,系不作为过失,故对原告的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